一、案件還原
2020年7月的一天,在一位股友的介紹下,王某認識了“炒股專家”“張老師”?!皬埨蠋煛笔悄匙C券公司營業部經紀人,自稱“股市大?!?,談起股票來滔滔不絕?!皬埨蠋煛闭业酵跄?,向其介紹了股票投資的各類風險,但如果將賬戶交由其全權操作,所獲收益可以均分。且公司保證客戶資金安全,一年收益能達到20%左右,至少不會“賠本”。出于對“張老師”的信任,王某將自己的證券賬戶及密碼告訴了“張老師”。自此,“張老師”開始為王某代為買賣股票,操盤初期有所盈利,后因市場持續低迷,最終該賬戶損失慘重,虧損近20萬元。王某遂向證券公司投訴,以張某違規代其操作股票賬戶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為由,要求證券公司賠償。同時客戶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法律服務中心)申請調解,希望通過調解解決其與證券公司之間的糾紛。
法律服務中心受理該糾紛后,通過梳理相關證據材料了解到,證券公司在開戶合同中明確提示了證券投資風險并特別告知客戶王某不得委托證券公司員工買賣股票,但王某仍將證券賬戶、密碼等信息交由“張老師”管理、投資,其接受委托并進行了實質性的股票交易操作。就具體責任而言,在證券公司明確提示客戶不得委托證券公司員工買賣股票的情況下,王某仍私下將賬戶交給從業人員操作,嚴重違反了開戶合同約定。證券公司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全權委托”行為是被《證券法》所禁止的,明顯超出了證券公司授權范圍。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其在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證券公司不承擔對王某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調解員釋法明理,王某也認識到自身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于是放棄了向證券公司的索賠主張。證券公司對經紀人張某解除了勞動合同,撫平了客戶王某的不滿情緒。
二、案件評析
“代客理財”是非法證券活動常見的手法之一。不法分子往往通過熟人介紹、“釣魚式”電話營銷、低門檻的互聯網推廣等方式,利用部分投資者想要完全規避風險“一夜暴富”的心理,宣稱專業炒股,承諾保底收益甚至高額回報,誘使投資者將賬戶交由其全權操作,非法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證券經紀人不得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等事項。換言之,“代客理財”屬于違法違規的證券活動,投資者要自行承擔風險。
在證券投資過程中,投資者一定要認清“代客理財”的本質與危害,自覺抵制不當誘惑,遠離非法證券活動。同時,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增強風險自擔意識,選擇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產品,切莫相信所謂高回報、低風險的證券交易活動,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來源:投服中心)